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的放行,对券商和投资者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凭借券商的资助买入看好的证券达到盈利,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实现盈利。
2010年3月融资融券试点获批,很多获批的证券企业开始思考企业通信要怎么做的问题。由于证券业两融交易具有强制平仓、特有卖空等风险,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具有“快传达、高管控、防外泄”的特殊需求,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书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向投资者发送通知,履行通知义务。如果证券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投资者有证据证明未收到该通知且证券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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